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7〕1 號)及《加強金融服務助力小微企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寧政辦規發〔2018〕8號)等有關要求,自治區設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以下簡稱“風險補償金”),以鼓勵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加大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為整合優化風險補償金,規范使用管理,依據《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基金清理整合意見》(寧政投辦發〔2019〕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風險補償金是指由自治區財政廳與工業和信息化廳共同設立,專項用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發生本金損失時的補償資金,包括助保貸、保證保險、財保貸等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小微企業貸款是指金融機構通過風險補償金增信,向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 發放遵循風險共擔的原則,其風險責任由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 與風險補償金共同承擔。
第四條 風險補償金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托寧夏財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托管機構)在合作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 放,并根據貸款發放情況,合理安排、調整存放比例。
第五條 托管機構每年提取不超過本金的0.5%作為托管經費,最高不超過50萬元,孳生的利息歸屬風險補償金。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賬戶內資金。
第二章 支持對象及方式
第六條 申請小微企業風險補償金貸款的企業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在我區注冊經營時間2年以上,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微企業的劃型標準規定;
2.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征信記錄良好,稅務、工商、環保、安監等部門記錄良好,無重大涉訴行為;
3.企業須有合法擔保或信用優質。
優先支持“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發展前景好的工業企業。
第七條 小微企業貸款必須用于本企業生產經營,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小微企業貸款不包括固定資產投資以及房地產、商貿類、工程類企業的貸款。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通過“寧夏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自主申請,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予以審核后向金融機構推薦。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小微企業的信用狀況,接受企業以保證保險保單增信、股權質押以及提拱抵押物或保證擔保的方式進行貸款。其中以抵押或擔保方式貸款的,企業提供的有效抵押或擔保不應超過貸款額度的80%,同時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及主要股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九條 單戶企業貸款額度原則上不高于 800 萬元(含),金融機構應接受企業以抵押物、股權質押、保證保險增信等相組合的方式提供擔保,但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當合作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貸款余額超過風險補償金10倍時,由托管機構按照超出額度的10%存入相應的風險補償金。
第十條 貸款利率應執行差別化定價,但不得高于同期本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平均利率。單筆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第條十一條 合作金融機構向貸款企業發放貸款應向托管機構進行備案,未能備案的企業不予納入風險補償業務范圍。
第三章 風險控制及補償
第十二條 貸款出現逾期時,金融機構應按約定要求擔保、保險機構履行擔保或保險責任,并依據借款合同約定依法進行訴訟。風險補償金補償額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未清償部分的債權本金為依據,按照相應風險分擔比例確定。
第十三條 合作金融機構向托管機構提交補償申請,并附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相關證明材料。托管機構初審后提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經財政廳同意后劃轉風險補償金。
第十四條 采用抵質押(含股權質押)或擔保貸款的,由合作金融機構和風險補償金按50%:50%的比例分擔風險;采用保證保險貸款的,風險補償金的風險分擔比例不超過40%。風險補償金的風險責任以存入該合作金融機構的風險補償金總額為限。
第十五條 發生貸款風險補償的,貸款企業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合作金融機構負責向貸款企業進行追索,相關單位予以協助,追償所得扣除追索費用后,按照各方承擔的風險比例原渠道返還。
第十六條 合作金融機構經過訴訟等法律手段追償后,對形成呆賬的按程序核銷,并向托管機構報送相關核銷憑證。托管機構將相關憑證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核,并經財政廳同意后將已補償的風險補償金予以核銷。
貸款到期未發生逾期的,托管機構收回風險補償金本金及利息;貸款發生逾期的,按相關程序辦理,存入的風險補償金待相應的風險責任處置完畢后由托管機構收回。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風險補償金賬戶的監管,并會同財政廳對風險補償金的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合作各方應建立積極的工作配合機制,在風險管控、信息共享、追償欠款等方面密切合作,并指定專人負責日常溝通聯絡,及時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九條 合作機構弄虛作假或與企業合謀騙貸、騙保的,一經查實,全額收回補償資金并取消其合作資格。對騙取、挪用貸款的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政府風險補償類貸款,取消對其各類政策、項目和資金扶持,并通過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自治區小微企業“助保貸”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寧非公經發〔2014〕29號),《自治區小微企業貸款保證保險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寧非公經發〔2015〕71號),《自治區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管理實施細則》(寧非公經發〔2016〕71號)同時廢止,原助保貸、保證保險貸款、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貸款未到期的按原協議執行,到期的可按本辦法續轉。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由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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